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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workin建立了一套裁判理論,
他將之稱為整全法。
它最有名的特徵,就是唯一正解(the only right answer)。
Dworkin認為,任何的案件,尤其是艱難案件(Hard case),
只要經過一套他稱之為"建構性詮釋"的過程,即可選出最適合的答案。
Dworkin的舉動確實引起法理學界的一陣波瀾,
因為以往對於"法律是什麼"這個問題的處理,
確實如Dworkin所言,每個人都在"前詮釋"的部份下工夫,
也就是忙著找出語意學上法律的定義。

Dworkin則認為大家聚焦的焦點應該放在"詮釋"與"後詮釋"的階段,
亦即留在前詮釋的死胡同裡鑽,對於解決實際的問題並沒有助益,
而且法律的過程並不適合用描述性的概念觀來架構,
法律應當是建構性詮釋的。
亦即在建構性詮釋的過程中,依據整全法以及其他權利原則(正義 公平 程序正當)的指導,挑選出最適格的詮釋,
找出權利依據,確認義務,解決案件紛爭。

這裡我們可以理解到,Dworkin的整全法理論,
在整個鍵構性詮釋的過程中,佔有核心的地位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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